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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事项名称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项:“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办理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类建筑物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3份);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份);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3份); (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3份); (六)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意见(3份); (七)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或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不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说明或证明材料(3份); (八)对能源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文件: 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2.接入公用电网的项目需要并网意向协议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关于接入电网的协调意见; 3.使用燃料发电的项目需要燃料供应协议; 4.水电项目需要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出具的移民安置规划审查意见; 5.煤炭开发项目需要列入相关规划(煤炭勘查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产产权设置方案)的文件。 (九)对公路、铁路、水运项目还需具备以下支持性文件: 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2.资金来源落实的文件或证明(含银行贷款承诺函); 3.自治区海事部门出具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意见(仅适用于水运项目); (十)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3份)。
办理流程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核准优化流程图.doc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2195 投诉电话: 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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