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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 变更、终止审批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 变更、终止审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桂教〔201353号)。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办理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已通过审批的民办学校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民办学校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9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校学生安置预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实地核实、审批—制证—通知取件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流程图.docx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办事时限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15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4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终止民办学校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2403366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适用范围及对象:县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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