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民生领域 > 医疗卫生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6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检查、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12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取得有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三)开设有妇产科、儿科、病理科、临床遗传专业技术科室;

(四)符合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并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五)设有符合要求的医学伦理委员会;

(六)符合卫生部《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超声)、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七)符合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员配备基本要求:有2名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遗传咨询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儿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细胞遗传实验技术人员和生化免疫实验技术人员。


办理材料


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一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和日期。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及日期)。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前来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版二代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

(一)新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名录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5、拟开展此项服务的人员配备,设备、技术和房屋(平面图布局图)条件情况;

(二)《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校验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申请校验单位人员、设备配置、场所、网络组织变动情况;

4、前三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报告;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变更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

2)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3)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4)变更医疗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服务对象:提交已变更相应事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四)遗失补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遗失补办申请表》;

2、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五)注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应同时注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注销申请表》;

2、注销的原因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原件


办理流程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doc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5177 0778-8226009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doc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doc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doc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