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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事项名称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设定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申请条件

(一)2004年1月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2004年1月1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不再审批乡村医师执业注册。

办理材料

(一)首次注册: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乡村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3.乡村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非申请人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学历证书(或中专水平证书等)复印件

6.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从事乡村医生20年工作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8.近期本人两寸免冠相片2张

9、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交前面(一)、(二)、(三)、(六)、(七)款材料外,还需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

10、属参加按广西卫生厅规定的内容、范围考试合格后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时提交参加自治区卫生厅20044月或6月举办的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准考证。

重新注册:乡村医生中止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应当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二)变更注册:

1、《乡村医生执业变更注册申请表》;

2、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出具拟聘用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拟聘证明,到县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未取得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三)乡村医生再注册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延续有效期: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再注册,办理延续手续。

1.《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

2.乡村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非申请人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或从事乡村医生20年工作证明);

5.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近期本人两寸免冠相片2张;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复印件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10-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操作规范.doc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办事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5177 0778-8226009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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