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民生领域 >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次修改)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申请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

2.符合受理权限的规定;

3.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工作人员等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4.严重危害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为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

办理材料

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一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和日期。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及日期)。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前来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版二代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doc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复印件;

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工作委托书;

6.放射诊疗设备和辐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由取得省级以上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

7.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办理流程

12-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doc

办理地点 罗城仫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5177 0778-8216049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行政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docx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