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国内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拟设立的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许可。

申请条件

(一)国内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设立养老机构的;

(二)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二份):

(一)设立申请书;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doc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20个 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4614;投诉电话:0778-8218667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