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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事项名称 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

1.有适宜的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计划;

        2.确保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功能。

办理材料

1.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单位的,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申请人是个人的,报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如实填写《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申请表》和《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活动计划》,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下午5点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 :0778-8221163 投诉电话 :0778-8216887

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规定: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境内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工作。

实施主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1.有适宜的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计划;

2.确保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功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1.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单位的,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申请人是个人的,报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如实填写《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申请表》和《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活动计划》,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8-8221163

投诉电话 0778-8216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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