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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事项名称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申请条件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输出与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出与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办理材料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一式2份。

(二)输入地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三)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规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四)输出地动物饲养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拟引进动物最近三个月种畜禽管理规定的动物疫病监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应加盖输出地动物饲养场的单位章)

(五)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申请人情况核查表》一份。

(六)审批机构依照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半至5点半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1193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5〕3号)文件“附件2”第九项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将本所实施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从2015年2月1日起全区各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名义办理本行政审批项目。

四、审批条件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输出与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出与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一式2份。

(二)输入地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三)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规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四)输出地动物饲养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拟引进动物最近三个月种畜禽管理规定的动物疫病监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应加盖输出地动物饲养场的单位章)

(五)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申请人情况核查表》一份。

(六)审批机构依照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1193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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