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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事项名称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第172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9]16号)第六条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申请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规定: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 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水利部SL6192013)编制。
    3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 项目法人要求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做出重大变更或概算修编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原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单个初步设计效益面积(1万亩≤设计效益面积<5万亩)的农田水利灌溉工程;设计灌溉面积≥1000亩的独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文件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项目法人印章

 

2

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符合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印章

 

3

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水办〔20148)第八、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4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已复核工程安全鉴定书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复印件

1

A4

非必要(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无需提供)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5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时提供)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6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

(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1

A4

必要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7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089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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