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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事项名称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198871日起施行,201672日修改)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199811日起施行,201672日修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1“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007年第31号)第八条等规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需符合下列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或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符合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

2.水工程建设规模等级()、标准等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办理材料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申请表.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函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7年第31)第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需标注项目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的项目代码)

申请人自备

项目法人印章

 

2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申请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7年第31)第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项目法人印章

 

3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7年第31)第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符合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印章

 

4

专题论证报告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015年第47号)第五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2015)1.总则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符合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印章

 

5

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水办〔20148)第八、九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6

与利害关系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相关承诺函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7年第31)第八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时提供)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当地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8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8220891,监督电话: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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