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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事项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61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 号)第D1600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 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

1.水库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和条例规定。

2.水库项目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等有关专业规划。

3.项目建设可以有效促进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脱贫致富,对其他经济主体的负面影响很小。

4.申报的水库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项目建议书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初步设计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5.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申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

 

2

×××水库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 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原件

3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设计机构盖章

 

3

×××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书批准文件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 水建[1998]16号)第五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政府部门盖章

 

4

处理与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61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时提供)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 水建[1998]16号)第二条

原件

1

A4

必要

技术审查部门出具

技术审查部门盖章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当地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7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 9:00-12:00 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8220891,投诉电话: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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