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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事项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29日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101日起施行,201672日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228日予以修改,自200861日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申请条件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水功能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超过限排总量控制指标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或在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办理材料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原件

4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签章或申请人签名

 

2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报批稿)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4

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广西水利厅项目技术评审及要求(暂行)》第三条

原件

1

A4

必要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

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提交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书

《广西水利厅项目技术评审及要求(暂行)》第三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当地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7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089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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