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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

事项名称 河道采砂许可
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根据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1988年6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01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1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可采区内采砂、取土、淘金,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11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申请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一)河道采砂已科学规划,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河道采砂权已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实施;(三)河道采砂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2

采砂机具出厂合格登记证书或船舶登记证、船员证书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九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3

采砂技术人员证书、船员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九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4

河道采砂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5

组织技术审查的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件

 

1

A4

必要

技术审查部门

技术审查单位公章

 

6

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协议由河砂开采权的中标人或买受人与河道采砂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7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8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089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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