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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1988年6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01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办理材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书.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

 

2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实施办法

原件

3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编制单位盖章

 

3

项目立项文件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4

安全生产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6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5

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6

组织技术审查的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件

 

1

A4

必要

技术审查部门

技术审查单位公章

 

7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8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0891,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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