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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事项名称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自199811日起施行,根据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狐疑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11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3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在上报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条件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审批:

(一)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办理材料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有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

原件

10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含图纸)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

复印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有报告编制机构盖章

如有工程建设方案另报

4

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2

A4

非必要(有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情况时提供)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审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办〔20148号第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7

6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7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8091,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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