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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事项名称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11日起施行,根据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条件

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2、不危害及影响现有工程安全和运行、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3、替代工程已达到设计标准,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办理材料

(××法人或业主名称)关于××工程因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申请审核的函.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申请文件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实施办法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

 

2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实施办法

原件

3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编制单位盖章

 

3

项目的建设方案及项目设计图纸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实施办法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编制单位盖章

 

4

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技术审查意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件

1

A4

必要

技术审查部门

技术审查单位公章

 

6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7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089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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