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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事项名称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自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一)公路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划要求;

(二)公路建设不得影响堤防防洪安全或影响程度较小;

(三)若有不利影响,须提出可行的减少负面影响的替代、补偿措施。
办理材料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申请书.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盖章或签名

 

2

利用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技术论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原件

3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盖章

 

3

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原件

8

A3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盖章

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

4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复印件(附报批稿之后)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5

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盖章

 

6

有关防治补救措施设计图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原件

8

A3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盖章

 

7

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审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办〔20148号第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8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9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089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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