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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71日起施行)目录中第168条目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5号令发布,水利部第47号令修改,20025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申请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条件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三) 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

(四)符合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五)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办理材料

关于申请××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的函.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文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签章或申请人签名

 

2

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广西水利厅项目技术评审及要求(暂行)》第三条

原件

1

A4

必要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3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刻有电子文档的光盘

4

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提交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书

《广西水利厅项目技术评审及要求(暂行)》第三条

复印件

1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6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089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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