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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日公布,20101225日修订通过,自20113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验收审批,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自199381日起施行,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申请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条件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三) 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

(四)符合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五)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办理材料


关于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函.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文件

《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原件

3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公司印章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原件

3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公司印章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

《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原件

3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公司印章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

 

5

复核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原件

1

A4

必要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

 

6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7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089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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