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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事项名称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1991322日起施行,201118日修改)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

(一)公路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应说明对大坝安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评价报告应依照有关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二)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大坝的设计图纸应满足水利水电设计规范要求。

(三)公路建设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已签订有关协议。

     (四)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前,应通过技术审查单位审查。
办理材料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申请书.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

 

2

公路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设计机构盖章

 

3

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大坝的设计图纸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原件

8

A3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等加盖设计机构的图章

 

4

处理与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时提供)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原件

1

A4

必要

技术审查部门出具

技术审查部门盖章

 

6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当地政府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7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809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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