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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事项名称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设定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322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自1991322日起施行,20111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申请条件

(一)码头(鱼塘)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应说明对大坝安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评价报告应依照有关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二)码头(鱼塘)的设计图纸满足水利水电设计规范要求。

(三)码头(鱼塘)建设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已签订有关协议。

      (四)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批准前,应通过技术审查单位审查。
办理材料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申请书.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

 

2

码头(鱼塘)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设计机构盖章

 

3

码头(鱼塘)的设计图纸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原件

1

A3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码头(鱼塘)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加盖设计机构的图章

 

4

处理与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3

非必要(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时提供)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附在报批稿之后

5

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原件

1

A4

必要

技术审查部门出具

技术审查部门盖章

 

6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必要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7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089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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