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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

申请条件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许可条件)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或排污单位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大检查后确认达到相关规定;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规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应当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二)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

  (四)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地区,排污单位按各地有关规定取得排污权。

  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

  (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的要求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

  (三)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的,按规定取得排污权。
办理材料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签署承诺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的监测报告;

  (三)排污单位向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提交相关单位同意接纳的证明;

  (四)采用集中供热的,应当提交集中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对其供热的相关证明;

  (五)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重点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需要提交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材料和监测记录;

  (二)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备案文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的证明材料;

  (三)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排污权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由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注:2017年国家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2169;投诉电话:0778-8218667
实施对象: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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