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公共服务 >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且环保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并运行正常;

(三)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四)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和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五)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经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 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办理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书1份(见附件2);

(二)当地环境监察部门提供的项目施工期、试生产(运行)期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情况报告或记录;

(三)按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提交以下材料:
(1)工业类项目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一式2份;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一式3份,电子件1份(须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2)生态类项目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一式2份;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一式3份,电子件1份(须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③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1份。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2182;投诉电话:0778-8218667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