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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审批

事项名称 1-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2010年8月21日公布)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62项 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4.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申请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审批的具体条件如下:

①属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②民办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清算财务,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③民办学校提出合并、分立、变更申请,经民办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2. 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名称

根据《关于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650号)要求,“二、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学校名称不再冠以“广西”前缀。”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原件

3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3

A4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3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3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填写说明:

1.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27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2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 0778-8211117 监督电话 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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