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公共服务 > 行政许可

1-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事项名称 1-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2010年8月21日公布)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62项 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民办学校终止审批的具体条件如下:

② 属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②民办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清算财务,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③民办学校提出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申请,经民办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办理材料

附件1-4-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

学校终止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填写说明:

1.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 0778-8211117 监督电话 0778-8218667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