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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事项名称 4-2.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3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发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2项处理决定:“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名称调整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申请条件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等规定,条件如下: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职业指导人员和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罗城县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原件

1

A4

必要

人社局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工商局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

 

5

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明(简历、身份证、居住地街道、社区的证明)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6

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7

拟任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分支机构需提供)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填写说明:

1.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罗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 0778—8211117 监督电话 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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