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公共服务 >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农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1、经营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3、有与期经营的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手段。

办理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3、农药经营场地(照片)、仓储设施(照片)和其它证明材料;
4、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照片;
6、农药购销台账(到期换证的)。到期换证的,交回旧证。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2248;投诉电话:0778-8218667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