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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操作规范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申请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2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单独选址的符合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及矿山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有保障;

5、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材料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拟安排情况,矿山项目还需说明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的主送单位为预审批复机关;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已批准建议书的项目,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评估意见、会议纪要;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备案表;

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7)面状工程的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对应的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

8)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1号)及我厅的相关要求,需国土资源部或我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项目,需同时提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专题报告。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及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情形、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应由我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专题报告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合编。需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踏勘论证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初审意见中应明确说明是否已组织踏勘论证及相关结论。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交的材料:

除提交用地预审申请表、用地预审申请文件、平面布置图、等材料外,还需提交: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需提交经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核准的项目,需提交有核准权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


特别说明:需提供以上纸质材料1份(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提供纸质材料2份,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提供纸质材料3份,电子报盘1份。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审核和办理→局领导审批→制证→发证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8-8221226 (二)投诉电话:0778-8218667

适用范围

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管辖权限范围内申请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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