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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 采矿权转让审批操作规范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申请条件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6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审批的条件为: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但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除外),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满5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或视作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已进行有偿处置;

(五)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已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办理材料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8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采矿权转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转让人填写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3份);

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等提出审查意见);

3)采矿许可证正本(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内容应包括: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权属关系、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拐点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开采情况);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转让人上年度已年审的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人相同,复印件3份);

6)转让人符合转让应具备条件的证明(原件3份);

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足1年的证明,需由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转让申请人须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和投入以来各年(含当年)的销售纳税单;

②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需由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

③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证明。需由转让申请人提供付款发票或收据;转让国家出资、自治区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需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书及确认(备案)材料;转让经招拍挂获得的采矿权的,还需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转让属非国家出资的,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出资情况的合同或协议或证明;

④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矿产补偿费和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证明,需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缴纳税费的凭证或票据(可提交复印件);

7)转让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原件3份);

8)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时,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需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3份);

10)受让人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11)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包括银行资金证明和设备、人员清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是否满1年,是否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各种规费以及对拟转让矿山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3)承诺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审核和办理→局领导审批→制证→发证


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8-8221226 (二)投诉电话:0778-8218667

适用范围

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管辖权限范围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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