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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九条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已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核发,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由建设业主填写,原件);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集资住宅楼另提交县房改办批文(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4.用地批准手续或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5.资金到位证明(原件,由银行或担保单位提供给业主);

6.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完成);

7.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含建筑节能设计)及已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审查报告(含节能部分,均为原件)(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分别进行设计、审查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8. 8.按照国家规定应通过消防、人防、气象防雷、地震等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的,要有消防、人防、气象防雷、地震等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人防建设批准书、防雷设计审核意见书、抗震设防意见书等相关审查文件(均为原件);

9.中标通知书(原件,仅对于达到招标限额或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或直接发包证明(原件,依法可直接发包的项目);

10.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

11.工程造价预算书(原件,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承发包双方认可);

12.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原件);

1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原件,到质安站办理);

1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关于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审查意见(原件)

15.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总监理工程师IC诚信卡或已锁卡证明(原件);

16.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施工企业每年度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项目经理与本企业签订);

17.工伤材料(人社局办理)

1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如强制性保险等);

19.法人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以下材料在项目办理报监手续时已提供质安站,经过核实过就不再要求提供:

21.施工组织设计及报审表(原件,由承建方编制,并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核盖章);

22.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单位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商品房开发项目);(所有证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3.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负责人)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五大员”上岗证(所有证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4.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员执业注册资格证或上岗证及其任职文件原件;

(注:1.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2.依法不用实行监理的工程即工程不需要监理的,上列要求的监理资料可不提供。)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提交原件核对);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4.建设工程延期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法人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股室现场核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发证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小城镇配套费按工程总投资额的1.5%收取;2.劳动保险费按工程总投资额的2%收取。 依据:桂财综〔2007〕54号、桂政办发〔2000〕117号、桂财综〔2008〕49号。 (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5252 (单位电话);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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