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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事项名称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设定依据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条件是:

(一)工程施工需要停止供水;

(二)设备维修需要停止供水。

办理材料

(一)《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审批表》(说明停水理由、停水时间及期限、停水受影响的范围)(3份);

(二)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技术方案、引发停止供水的工程图纸和文本资料(原件);

(三)因停水受影响居民生活所采用的临时供水措施、应急方案(原件);

(四)拟发布的停水通知,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用户的工作方案;

(五)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提供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核对)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股室现场核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发证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2277、8214016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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