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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98612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居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申请条件

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十三条 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办理材料

依据《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第三款。

(一)填写完整并粘贴有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一份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三)居民身份证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

1.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交本人户口簿。

2.监护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等)

3.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4.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

1)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

2)监护人的委托书

(五)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出具意见的单位公章)

(六)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军校学员还需提交相应身份证明:

1.军官证

2.士兵证

3.警官证

4.军校学员证

(七)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

1.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2.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3.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4.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5.其他确需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提交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相关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八)申请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发: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其他确需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申请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相关申请材料;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的,还需提交损毁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九)居住证持有人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证。

(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交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日内;承诺办结时限:60日内。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一次签注:20元;二次签注:40元;多次签注(不超过一年):100元;多次签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150元;加注:20元。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3611;监督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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