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公共服务 > 行政许可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申请条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工后,承担单位在自检或初检通过的情况下按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属自治区级验收的项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治理工程竣工终验收。对于滑坡、崩塌类的地质灾害治理需经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检验,经过监测无新隐患后,方可申请治理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依据主要有:

(一)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报告、治理施工设计、项目预算下达文件、项目预算批复文件、预算及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有关文件。

(二)现行国家、自治区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质量标准相关规定。

(三)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变更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办理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施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竣工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

(二)各参建单位中标(或委托)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施工单位委托监测、检测试验单位提交的监测报告或资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上都应注有工程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文件资料。

(三)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场物质或设备报验检验记录、测量放线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质量报验检验记录、施工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施工单位自验收意见及工程质量保证书。

(四)项目开工前(含灾害全景)、施工中(含关键部位)、竣工后(含治理工程全景)的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光盘形式)。

(五)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书和工程决算书;终验时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对申请作出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受理的送行政审批办审查→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同意的,制作决定文件或上报文件→政务中心国土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或上报审批。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8-8221226 (二)投诉电话:0778-8218667

适用范围

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管辖权限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