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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事项名称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630日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201371日起施行)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根据《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可以签发停留证件。

第十四条  持有停留证件的外国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停留证件有效期内离境的,可以换发停留证件。

第十五条  对停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的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和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以补发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
办理材料

1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2

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本人照片

3

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4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十条第一款(CFGJ2LMQ2RS2X2)规定提交相关证明

5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应当提交海员证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船舶代理公司的担保函件,以及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车、船)票或者其他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6

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7

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应当提交居留证件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8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护照和父母双方护照

9

对处限期出境的外国人,应当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决定书

10

对被有关部门判处缓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等监外服刑的外国人,需要在境内协助调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被依法限制出境的外国人,以及刑满释放但未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应当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判决书、限制出境证明或者协助调查证明等

11

对停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的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和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东路32号(“桂政发【2016】76号”文件列为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目录,但目前未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非对等国家:160元/人,一次签证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2285783;监督电话:0778-230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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