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公共服务 >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设定依据

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的申报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申请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办理材料

1.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有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劳动保险证明;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注:以上相关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原件由初审部门审核。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房管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8282;投诉电话:0778-8218667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