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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3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2016年11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七条等规定,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办理材料

货运站(场)经营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2

客运站经营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3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空表 附件4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示范文本 附件5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空表 附件6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示范文本 附件7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运管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1196;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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