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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11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三、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

 

2

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当地工商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

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

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5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

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质监部门

核发

加盖申请人公章

 

6

维修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四)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7

环境保护措施文本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五)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所需补充材料目录

1

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配置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

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许可材料目录

1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

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

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填写说明:

1.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附件1—3

交 通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书

 

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

 

申请人住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的姓名及

联系方式

 

申请的交通

行政许可

事项及内容

 

申请材料

 

 

 

   

 

 

 

 

 

 

 

申请日期

     

申请人签字或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1—4

交 通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书

 

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

XXXX汽车修理厂(法人:张三)

申请人住址及邮政编码

金城江区XXXX

联系方式

139XXXXXXX

547000

委托代理人

的姓名及

联系方式

委托李四办理,电话:139XXXXXX

申请的交通

行政许可

事项及内容

二类小型汽车整车维修

申请材料

 

 

 

   

 

 

按开业条件要求提供

 

 

 

 

 

申请日期

XXXX XX   XX  

申请人签字或   

张三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运管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1196;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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