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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事项名称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设定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申请条件

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内容同上)及第六条规定,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购买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资质的科研和教学单位;

(二)具有保管毒性药品的储存条件;

(三)具有项目使用毒性药品的有关资料或文件

办理材料

申请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凭证审批,应填报《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凭证》(一式2份),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购用申请报告(式样1,1份);(二)单位有关合法证明;(1份)(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1份)

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受理→审批办审核、现场验收、审批→窗口制作决定书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8-2403366。 (二)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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