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 > 正文
 号: 546499/201708-20980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投资者,议案  发文日期: 2017-08-06
发布机构: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8-06
 生效日期: 2017-08-06 08:57:20  废止时间: 五年
号:  词: 地震应急预案
称: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

【字体: 公开时间:2017-08-06 08:57来源: 365足球外围投注 作者: sysadmin 点击量: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自治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3.2 震情速报

3.3 灾情报告

3.4 震情灾情发布

4 响应机制

4.1灾害分级

4.2分级响应

5 应急响应措施

5.1 搜救人员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 安置受灾群众

5.4 抢修基础设施

5.5 实施交通管制

5.6 加强现场监测

5.7 防御次生灾害

5.8 维护社会治安

5.9 开展社会动员

5.10 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管理

5.11 发布信息

5.12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6 指挥与协调

6.1 先期处置

6.2 指挥、部署与行动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基础设施保障

8.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7 安全保障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临震应急

9.2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3 毗邻地区地震应急

9.4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5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10.2 预案管理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10.4 预案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2.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河池市地震应急预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和区域外发生并对我县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单位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河池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河池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县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各副县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自治县党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分管领导)、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政管理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农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商务局、外事办、旅游局、科学技术局、地震局、气象局、人民武装部(分管领导)、武警罗城中队、公安消防大队、红十字会、团县委、侨务办、台办,罗城海事处、罗城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罗城分公司、中国联通罗城分公司、中国移动罗城分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自治县地震局承担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在地震灾区成立自治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县地震局三楼会议室(地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解放路44号)。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河池市人民政府、河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

(3)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4)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

(5)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单位调查受灾情况;

(6)派出现场指挥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类专业抢险队及工作组;

(7)协调武警罗城中队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8)接收和调配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9)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10)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11)发布抗震救灾相关指令,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县地震局(地址:罗城县东门镇解放路44号,值班电话:0778-8212229,传真:0778-7961106),应急时办公地点设在县地震局三楼会议室。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促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部署;

(2)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3)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对策建议;

(4)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提供新闻通稿、新闻发布初稿,协调做好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报道;

(7)做好与自治区、河池市地震局的数据共享衔接,保证自治县地震应急指挥平台的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部署提供技术支持;

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以下相应工作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监测及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内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及其成员职责分工按照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施行(详见附件1、2)。各工作组组长由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

2.2 自治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派出现场指挥部到灾情严重乡镇,加强地震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能力,必要时对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副指挥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灾区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地震应急行动方案,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检查落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协调有关单位和乡镇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单位和灾区邻近乡镇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工作组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了解和掌握灾区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

(8)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组织指导、审查工作;

(9)落实国家、自治区、河池市和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自治县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收集的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及时上报。保持与自治区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及市地震局联系,及时掌握自治区、市地震局对未来震情趋势的判断,及时向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自治县地震局快速将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3.0级以上的地震。

(2)自治县行政区边线(县界)外50公里范围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

(3)其他地区发生5.0级以上并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地震。

3.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县地震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利用灾情速报网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自治县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身份。如确认为外国人,要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外事办,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外事办按规定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外事侨务办。如确认为港澳台同胞,要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台办,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台办按规定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台办。

3.4 震情灾情发布

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发生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 响应机制

4.1灾害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灾害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领导抗震救灾工作。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河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自治区、河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按照自治区、河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河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按照河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河池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支持。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 应急响应措施

地震发生后,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具体由承担相应职责的工作组牵头实施。

5.1 搜救人员

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地震、消防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埋压人员。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设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实施交通管制

对通往灾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抗震救灾人员和物资运送,防止交通拥堵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抗震救灾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5.6 加强现场监测

配合上级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灾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7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尾沙坝、堰塞湖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站、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8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9 开展社会动员

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支援。

5.10 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管理

协助妥善处理灾区内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问题;为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协助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协助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的安排和服务工作。

5.11 发布信息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2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 指挥与协调

6.1 先期应急处置

(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县地震局在收到自治区地震局台网中心或河池市地震局发布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信息后10分钟内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1小时内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2)自治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后,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运行,指挥部成员立即到自治县抗震救援指挥部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合,由指挥长主持召开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先期部署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震情信息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情况通报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收集灾情、调查救灾需求,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尽可能提出救援和应急措施建议,立即报告河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通报驻地武警部队。

(4)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部门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5)受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报告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 指挥、部署及行动

6.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国家启动Ⅰ级、自治区启动Ⅱ级、河池市启动Ⅲ级响应后,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各项工作,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乡镇和单位实施:

(1)自治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将灾情信息及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

(2)根据国家、自治区、河池市应急响应工作和实际需要派出现场指挥部和相应工作组,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迅速派出公安消防大队、综合救援大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地武警部队,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开展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4)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等工作;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提出应对措施,报告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支援。

(5)迅速组织通信、供电、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对现场指挥部、应急避难场所、灾民医疗点、安置点等重点场所实施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照明、应急供水。同时组织、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供水等基础设施,确保畅通。

(6)自治县公安局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疏导,发布相关信息,对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证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车辆进入灾区。

(7)协助、组织开展重要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立即组织抢修。

(8)开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卫生防疫、现场监测、余震防范、次生灾害防范、生活垃圾处理、卫生防疫、治安维护等工作。

(9)配合、协助做好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的发布工作,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加强舆论导向及舆情监控。

(10)督促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稳定民心,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收集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视灾区救援情况,有序地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11)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12)确保与自治区、河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13)需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2.2一般地震灾害

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由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1)将灾情信息及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河池市人民政府,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

(2)派出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加强灾区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迅速派出公安消防大队、综合救援大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地武警部队,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开展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

(4)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等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河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5)根据灾情情况,开设应急避难场所,重点做好受灾群众安置、调配救灾物资、现场监测、次生灾害防范、生活垃圾处理、卫生防疫、治安维护等工作。

(6)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保障灾区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7)组织开展重要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8)组织通信、供电、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对现场指挥部、应急避难场所、灾民医疗点、安置点等重点场所实施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照明、应急供水。同时组织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供水等基础设施,确保畅通。

(9)自治县公安局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疏导,发布相关信息,对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证救援队伍、救灾物资车辆进入灾区。

(10)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必要时,请求河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跨县转移救治伤员。

(11)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对人员临时避震的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

(12)请求自治区、河池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前兆和强震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防范工作。

(13)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4)做好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加强舆论导向及舆情监控。

(15)督促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稳定民心,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收集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

(16)视灾区救援情况,有序组织社会团体、各单位以及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17)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18)出现扩大应急的情况时,即启动本预案应急救援时,如发生更大地震灾害,或灾害已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应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迅速报告河池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增调各种社会力量和物资,请求军队和武警、预备役部队协助救援。必要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增援。

6.3 应急结束

6.3.1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6.3.2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提交本系统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受灾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总结汇总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报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县地震局负责对抗震救灾情况进行汇总、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由自治区和河池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河池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社区)组织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经常性开展演练,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自治县地震局要建立与上级地震应急专家队伍畅通联系渠道,完善邀请专家参与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机制。

8.2 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自治县地震局要综合利用地震监测、通信网络、计算机等技术,建立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建立健全地震“三网一员”并加强培训。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自治县统计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单位要提供经济、社会、应急物资、房屋建筑等基础数据,保障地震应急指挥数据库的及时更新,实现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等单位加快推进各类救灾物资与应急物质储备库建设,保障抗震救灾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需要。自治县民政局要做好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建立救灾物资储备、更新、轮换的财政补偿和核销制度;自治县粮食局要做好县级大米应急加工生产线的维护保障工作;自治县人防办要建设人防专用战备物资储备库;自治县财政局负责提供资金保障。

8.4 基础设施保障

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指导、协调、监督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自治县广电局指导、协调、监督广电网络公司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供电局、市政管理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供水企业加强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供水需求和灾区供水、电力供应。

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建立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自治县党委宣传部、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地震局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自治县地震局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地震应急演练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综合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社区)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地震应急演练。

8.7 安全保障

在抗震救灾中,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应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到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公路、枢纽变电站、油气站、通信等单位,对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包括临震应急、强有感地震应急、毗邻地区地震应急、地震谣传应急、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9.1 临震应急

9.1.1 临震应急

本县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破坏性地震短临预报(3个月内)或在紧急情况下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后,进入临震应急期。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全县应急准备工作,并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工作意见;

(2)自治县地震局强化震情跟踪,做好监测,及时核实异常,保持与自治区、河池市地震局密切联系,加密会商,及时将震情趋势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

(3)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准备、抢险救灾准备、确定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加固措施应急措施、应急供水供电和通讯保障措施、社会治安、特别管制措施、工作岗位与家庭的备震措施等;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强化宣传,重点宣传防震、避震以及自救、互救知识。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监视,维护社会稳定。

9.1.2 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自治区人民政府终止短临破坏性地震预报或县人民政府终止48小时内地震预报后,临震应急结束。

9.2 强有感地震应急

强有感地震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强烈有感,或我县周边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县,使公众强烈有感,未造成人中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自治县地震局立即与自治区、河池市地震局联系,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部署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当强有感地震对我县造成的影响已经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县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并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县地震局将应急处置有关情况上报市地震局。

9.3 毗邻地区地震应急

当地震发生在毗邻县市或毗邻省市,波及我县造成一定影响或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9.4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地震传言事件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传言,并对或将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由自治县地震局邀请自治区、河池市地震局专家进行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请求专家会同自治县党委宣传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向公众宣传科学的地震知识;县公安局依法查处造谣者并公布真相;传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化解传言工作,平息地震谣传造成的影响。

95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地震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等应急戒备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河池市地震局。

10 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励与处罚。

10.2预案管理

自治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县地震局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修订与本预案相衔接的乡镇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县地震局备案。

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自治县地震局备案。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罗城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2.罗城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附件1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县地震局)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自治县人民武装部牵头,自治县公安局、地震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武警罗城中队,公安消防大队,团县委、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发放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自治县民政局牵头,自治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旅游局、气象局,团县委、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自治县卫生局牵头,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境保护局、武警罗城中队、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自治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利局、农业局、市政管理局、广电局、扶贫办、商务局,红十字会,罗城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罗城分公司、中国移动罗城分公司、中国联通罗城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监测及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自治县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科学技术局、环境保护局,地震局、气象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由自治县公安局牵头,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司法局、武警罗城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自治县民政局牵头,自治县侨务办、台办、外事办、团县委、商务局、质监局、地震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8.国内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由自治县地震局和外事办牵头,自治县团县委、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或接受和安排国内外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自治县地震局和民政局牵头,自治县财政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统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路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自治县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县民政局、广电局、地震局、外事办、台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附件2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自治县地震局:负责我县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建立及运行维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负责开展地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负责罗城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组建及组织协调派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负责协助自治区、河池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协助和协调有关部门接受、安排区内外的紧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行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协助或组织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参与震后危险房屋鉴定等工作。

自治县党委宣传部:负责部署和组织地震应急期间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抗震救灾新闻发布,负责国内新闻媒体记者来我县采访灾情的应对和管理工作,并督促落实。

自治县外事办、侨务办、台办: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处理抗震救灾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协助做好有关接受、安排国际紧急救援队伍事宜;负责国(境)外及台湾的新闻媒体记者来我县采访报道灾情的应对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度工作;配合对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灾区的能源需求;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协助或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灾区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或转移;负责协调三大通信运营企业,确保通信畅通;核报企业灾害损失情况。

自治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学校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核报教育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

自治县科技局:负责协调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积极为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提供防震减灾科技支撑;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开展防震救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的集成转化与应用示范。

自治县民族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民族事务。

县公安局:负责调集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救人员生命、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灾区防火等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疏散工作;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秩序。

自治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救灾应急生活救助工作;核查报告灾情;指导、协助乡镇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申请、分配和管理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和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协助或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自治县司法局:协助灾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地震灾害救助资金;向上级财政申请地震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市直属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和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核报县直属企业的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涉灾单位报送监测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

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负责对灾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地震安全鉴定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协助有关单位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及灾后重建工作。

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公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自治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河道疏浚、次生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检查、监测灾区农村饮用水源,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工作;核报水利系统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自治县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单位做好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核报农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自治县市政管理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供、排水及城市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保证灾区基本生活正常。

自治县商务局: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抗震救灾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核报商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自治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受伤人员救治、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组织调度监管医疗器械和药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做好灾区健康教育及各类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自治县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电视台发布地震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核报本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集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做好灾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自治县统计局:负责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基础统计数据,为抗震救灾决策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依据。

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药品等进行检验、检测,协助有关部门确保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药品等的安全。

自治县旅游局:负责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配合景区管理单位做好旅游景区和游客的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灾区境外旅游团队人员的安置工作。

自治县扶贫办:筹措扶贫专项资金,做好扶贫资金的分配与监督工作,主要扶持受灾后的贫困村进行屯级道路、小型桥梁、小型安全饮水设施等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以及帮助部分扶贫对象户实施危房改造。

自治县人民武装部:牵头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调集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参加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武警罗城中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

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派遣消防官兵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灭火、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

自治团县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和登记,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自治县红十字会:地震灾害发生时,负责筹集救灾款物和组织社会募捐,协助开展救灾救济工作。根据情况,通过上一级红十字会,向市、区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红十字救援队参与灾区救灾工作。

自治县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根据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核报气象部门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罗城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抢修被毁坏的基础电力设施,组织提供重要用户、救灾场所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监督灾区电力供应;开展灾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负责核报电力供应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中国电信罗城分公司、中国移动罗城分公司、中国联通罗城分公司:负责抢修恢复通信基础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核报通信行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