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46499/201711-36838 | 信息分类: | 相关政策 |
---|---|---|---|
内容分类: | 卫生、体育,民政、扶贫、救灾,公民,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7-11-04 |
发布机构: |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7-11-04 |
生效日期: | 2017-11-04 11:00:35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河政发〔2014〕34号 | 关键词: | 调整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 |
名称: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
河政发〔201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生育待遇,根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积累和运行现状,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大病医疗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
从2014年1月起,大病医疗统筹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提高到4倍。
二、调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待遇
(一)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费用补助。医疗补助比例从60%提高到70%,参保年度内补助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从每人3万元提高到每人5万元。
(二)增加支付门诊特定项目。因病情需要,经批准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检特治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 (或特定的慢性病治疗)的费用,扣减个人账户余额和起付标准500元后,按70%比例给予补助。
三、调整住院报销范围
患者当次入院,确因病情需要,当日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住院统筹报销范围,即入院当日的门诊费用合并入当次住院费用并按同一级别住院报销比例报销,不再另行扣除起付线。
四、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一)调整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付的方式付费。
1.缴费比例为0.5%的支付标准:顺产从3300元调整为3800元,难产(需要剖宫产的)或多胞生育从5000元调整为5500元。
2.缴费比例为0.8%的支付标准由两部分构成,即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顺产从1500元调整为2000元,难产(需要剖宫产的)或多胞生育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2)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算,如有其他无法准确计算情形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生育津贴日标准。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订)规定,产假天数规定:顺产为98天;难产的(需要剖宫产的)增加15天;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职工产假增加14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20天。
(二)生育保险其他政策规定。
1.在我市首次参保的职工,参保满一年以上分娩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未满一年的由参保单位自行承担职工生育相关待遇。
2.生育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结算。
3.职工因流动而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衔接按以下办法处理:
(1)职工从未参保单位流动到已参保单位,参保未满一年的由参保单位自行解决。
(2)参保职工在市内(统筹区内)因就业流动的,怀孕时必须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或妊娠终止时的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 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印发 |
(网络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