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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546499/201711-50030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内容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1-05
发布机构: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11-05
 生效日期: 2017-11-05 16:51:44  废止时间: 五年
号: 罗政发〔2017〕35号  词: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
称: 罗政发〔2017〕35号 关于印发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东门镇辖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罗政发〔2017〕35号 关于印发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东门镇辖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字体: 公开时间:2017-11-05 04:51来源: 365足球外围投注 作者: 政府办 点击量:







罗政发〔20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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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东门镇辖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东门镇辖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自治县九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并报自治县党委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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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5日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县城规划区内(东门镇辖区)征收集体土地

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区范围内(东门镇辖区)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县城区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确定的东门镇辖区范围为准。

第四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地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县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工作的主体。

第六条 自治县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自治县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收。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需要划定征地红线范围图;负责被征地拆迁农民预留安置用地、拆迁回建用地、安置房建设的统一规划设计工作。

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预审,指标申请,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上报工作,审核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做好法律法规、政策解释,提供征地相关政策依据。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区项目立项工作。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指导征地机构及时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所需相关材料;负责办理用地报批需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审核意见。

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统计、物价、审计、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需要划定征地红线范围图,县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第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 面积、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听证告知、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

迁入与分户手续。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及地类丈量核实,造册登记,公告核实,发放补偿费,并落实拆迁安置工作。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县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县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


第四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统一年产值、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365足球外围投注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罗政发〔2017〕4号)和《365足球外围投注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罗政发〔2017〕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同类区确定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视其使用的性质,征地补偿费可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除按法律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外,依据符合规划、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就地就近安排的原则,主要以预留产业用地和其他安置方式解决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各村民小组(队)的不同情况,可采用以下安置方式之一。

(一)实行预留产业用地安置方式。按照村民小组(队)被征地耕地实际面积(指土地承包证上记载的耕地面积,按水田10%,旱地8%)预留生产生活用地,安置用地性质可以保留原集体用地,也可以按城镇住宅用地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后依法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安置用地实行统一征收、统一划地块供地。预留产业用地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预留产业用地建设可以自行集资、引进资金建设,也可以以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建设。

(二)实行统一规划分户安置方式。以村民小组(队)为单位,根据村民小组(队)和群众意愿,由村民小组(队)组织被征地群众召开会议,形成统一分配方案后可以以户为单位按预留的安置地面积(按水田10%,旱地8%)直接分配到被征地农户作安置用地。安置用地统一规划为60㎡或90㎡,被征地群众预留安置用地面积不足60㎡(不包含60㎡)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承包地的水田为40000元/亩;(2)承包地的旱地为35000元/亩;(3)其他用地不给生活补助费。也可根据被征地群众意愿保留安置用地,但所保留的安置用地必须与其他被征地群众的安置用地进行整合达到60㎡(包含60㎡)或90㎡(包含90㎡)以上才予以保留。

(三)实行商业铺面安置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经征地拆迁办审核、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业楼内,预留被征地的村民小组(队)集体每亩8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业铺面。

(四)实行自谋职业方式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除领取被征地应得的费用外,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被安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就业问题。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承包地的水田为40000元/亩;(2)承包地的旱地为35000元/亩;(3)其他用地不给生活补助费。

(五)实行农业生产安置方式的,由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流转承包地等方面的土地来置换被征地农民的土地,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其征地补偿费,属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的,该费用支付给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协调处埋。

(六)安置地建设标准和要求

1.预留产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不在配套公共建设部分所需用的土地,建设时必须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方可施工,否则不予以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2.统一规划分户安置用地公共建设部分所需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以城镇建设规划要求给予保障,安置用地区域内4m以上主干道由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次干道、人行道等所有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被征地群众自行解决。安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必须统一立面,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安置用地内的建筑物必须在两年内按要求建设完成,否则将依法收回土地。

3.高压部分(含变压器)由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至安置用地红线边界,安置用地范围内低压部分建设由被征地群众自行解决。安置用地范围内弱电部分(电信、移动、广电网络、联通)的投资建设由被征地群众自行解决。

4.自来水主管道由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至安置用地红线边界,安置用地范围内的投资建设由被征地群众自行解决。安置地内的排污主管道由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群众的污水要经过沉淀后方可排入排污管道。

(七)办理安置用地的相关费用

1.由县征地指挥部统一帮助安置用地内的安置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安置户办理集体土地和国有划拨土地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国有出让土地按所在地段基准地价的40%收取,费用由安置户自己承担。

(八)其他有关事项

1.除征地土地承包证上记载的耕地之外,征收其他地类不给予安排安置用地。

2.对于已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被征地群众不能再享受其他安置方式。

3.本方案实施前村民小组(队)已召开会议形成统一安置分配方案的,仍按原方案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2011年11月10日公布的《365足球外围投注关于印发自治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罗政发〔2011〕4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县党委办公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自治县政协办公室,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365足球外围投注办公室                             2017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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