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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546499/201712-12680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国土资源、能源,公民,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9-01
发布机构: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9-01
 生效日期: 2017-09-01 17:29:24  废止时间: 五年
号: 关于印发《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罗城段)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的通知  词: 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
称: 罗政发〔2017〕32号关于印发《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罗城段)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的通知

罗政发〔2017〕32号关于印发《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罗城段)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的通知

【字体: 公开时间:2017-09-01 05:29来源: 365足球外围投注 作者: 政府办 点击量:









罗政发〔2017〕32号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罗城段)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罗城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罗城段)征地拆迁

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为切实做好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罗城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河国土资发〔2016〕13号)、《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请示的通知》(桂政发〔1995〕3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1〕56号)、《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罗政发〔2017〕4号)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罗政发〔2017〕5号)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罗城段)涉及征收征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东门镇、四把镇、天河镇等乡镇的集体土地,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罗政发〔2017〕4号)的规定执行。

1.水田:东门镇51233元/亩,其他乡镇45000元/亩;

2.旱地:东门镇47943元/亩,其他乡镇43000元/亩;

3.鱼塘、藕塘:东门镇51233元/亩,其他乡镇45000元/亩;

4.林地、园地、牧草地:东门镇47943元/亩,其他乡镇43000元/亩;

5.其他农用地:东门镇47943元/亩,其他乡镇43000元/亩;

6.建设用地:43000元/亩;

7.未利用地:东门镇19177元/亩,其他乡镇18000元/亩;

二、 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承包地的水田、菜地、鱼塘均为40000元/亩;(2)承包地的旱地为35000元/亩。

三、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罗城段)涉及征收征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东门镇、四把镇、天河镇等乡镇的集体土地,所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附作物补偿标准按(罗政发〔2017〕5号)的规定执行。

(一)青苗补偿

1.蔬菜粮食类等农作物补偿标准

序号

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

1

蔬菜类

元/亩

3800

2

瓜类

元/亩

3800

3

水稻

元/亩

2500

4

玉米

元/亩

2200

5

高粱

元/亩

2500

6

小麦

元/亩

2500

7

黄豆、绿豆等豆类

元/亩

1000

8

鱼塘、藕塘

元/亩

4500

9

糖蔗

元/亩

当年种植5000,宿根蔗3500

10

果蔗

元/亩

8000

11

红薯、木薯

元/亩

1500

12

葛薯

元/亩

3000

13

芋头

元/亩

1500

14

土豆

元/亩

2500

15

花生

元/亩

2000

16

烤烟

元/亩

3000

17

桑树

元/亩

5000

18

茶叶

元/亩

6000

19

人工牧草

元/亩

1500

2.林木补偿标准(单位:元/株)


树种

当年新植苗

种植1年以上树种的价格=胸径×单价

胸径
5cm
以下

胸径
6—12cm

胸径
13—20cm

胸径
21—25cm

胸径
26—30cm

胸径
31—39cm

胸径
40cm
以上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1

杉木

当年苗价的3倍

5

6

7

8

9

20

40

2

松树

当年苗价的3倍

5

6

7

8

9

10

11

3

桉树

当年苗价的10倍

5

6

7

8

9

10

11

4

苦楝

当年苗价的3倍

5

6

7

8

9

10

11

5

香椿

当年苗价的3倍

5

6

7

8

9

10

11

6

枫香

当年苗价的3倍

5

6

7

8

9

10

11

7

樟树

当年苗价的2倍

8

10

10

10

12

20

40

8

榕树

当年苗价的2倍

12

16

16

20

36

80

160

9

其它
乔木

当年苗价的3倍

1

1.5

2

2.5

3.5

4

4

注:林木合理种植密度按以下标准:1.杉木200株/亩;2.松树120—160株/亩;3.桉树100—120株/亩。

3.经济林木补偿标准(单位:株)

价格

树种

幼龄期

初产期

盛产期

衰产期

1

板栗、毛椎等

当年苗价的5倍

25元/2-3年

60元/4-7年

100元/8-20年

40元/21年以上

2

八角

当年苗价的3倍

15元/2-7年

30元/8-12年

100元/13-35年

50元/31年以上

3

油茶

当年苗价的2倍

5元/2-7年

15元/8-12年

30元/13-30年

20元/31年以上

4

黄栀子

当年苗价的2倍

1元/2-3年

3元/4-5年

5元/6-15年

3元/15年以上

5

核桃

1年龄25元/株、2年龄45元/株、3至4年龄80元/株、5至12年龄230元/株、13年龄100元/株。

注:林木合理种植密度按以下标准:1.板栗、毛椎80-130株/亩;八角60-100株/亩;

3.油茶100-160株/亩;4.黄栀子100-120株/亩;5.核桃12-20株/亩。

4.桂花树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胸径cm)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桂花树

秧苗

亩/元

3000

合理种植密度:最高种植密度不得超过300株/亩

株/元

5

1—2cm

株/元

16

3—4cm

株/元

40

5—6cm

株/元

70

7—8cm

株/元

130

9—12cm

株/元

1800

﹥13cm

按市场价估价确定

5.罗汉松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胸径cm)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罗汉松

秧苗

亩/元

4000

合理种植密度:最高种植密度不得超过300株/亩

株/元

7

1cm

株/元

12

2cm

株/元

48

3—4cm

株/元

240

5—7cm

株/元

720

8—10cm

株/元

880

11—13cm

株/元

1360

﹥13cm

株/元

1600

6.果树补偿标准(单位:元/株、元/亩)


1年
生幼

冠幅

合理种
植密度

1米内

2米

3米

4米

5米

6米

6米以上

1

柚子

40

80

200

300

450

650

850

1000

30—60

2

砂糖桔、
沃柑
茂谷柑、
W.默科特

50

8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00—120

3

其他柑桔

40

60

150

300

450

600

800

900

100—120

4

橙子

40

60

100

200

350

450

600

700

100—120

5

桃子

30

50

80

150

250

400

550

600

80—100

6

李子

30

50

80

150

250

400

550

600

80—100

7

枇杷

30

50

80

150

250

400

550

600

50—80

8

柿子

30

50

80

150

250

400

550

600

40—60

9

30

50

80

150

250

400

550

600

40—60

10

龙眼

30

50

80

150

250

400

550

600

80—120

11

荔枝

30

50

80

150

250

400

550

600

80—120

12

黄皮果

30

50

80

150

250

400

550

600

40—80

13

石榴

30

50

80

150

250

400

550

600

40—80

14

杨桃

30

50

80

150

250

400

550

600

40—60

15

杨梅

30

50

80

150

250

400

550

600

30—50

16

芒果

30

50

80

150

250

400

550

600

80—100

17

青枣

30

50

80

150

250

400

550

600

460

18

鲜食葡萄

30

每株结果树120元

150—250

19

人工种植
芭蕉

30

每株结果树100元(野芭蕉不补偿)

80—120

20

毛葡萄

30

种植第二年每株100元;每株结果树300元

20—40

21

百香果

未结果树每株40元;每株结果树80元

70—110

22

猕猴桃

50

种植第二年每株100元;每株结果树300元

80—120

23

火龙果

30

每株结果树80元

200—400

24

草莓

未结果每亩5000元;已结果每亩10000元

25

其他果树

25

40

60

120

200

300

450

500

7.药材补偿标准

序号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

1

青蒿

元/亩

2000

2

罗汉果

上棚

元/亩

6000

未上棚

元/亩

3500

8.其他名贵树种、药材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9.竹子类

序号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

1

大丛(31—60株)

元/丛

300

2

中丛(21—30株)

元/丛

200

3

小丛(10—20株)

元/丛

100

4

低于10株的刺竹

直径8厘米以上的10/棵;直径4—8厘米的5元/棵;直径4厘米以下1米高以上的2元/棵,不足1米高的不予补偿。

5

低于11株的楠竹

直径4厘米以上2—5元/根;直径2厘米以下1米高以上的1元/根,不足1米高的不予补偿。

10.苗圃类

类型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苗圃

元/亩

4000

种植培养各种果树类

苗圃

元/亩

5000

种植培养花圃

苗圃

元/亩

4000

种植培养杉木、楠竹、杂交竹等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建房

类型名称

基本要求

建筑面积单价

(元/㎡)

装饰装修及其他增补项目

钢筋混凝土(框架)

结构

房屋基本条件要求,应有普通的木门窗,外墙普通抹灰、内墙抹灰刮白,普通砂浆地板,有楼梯的安装钢(铁)管扶手。楼房应有圈梁。

1050

1.安不锈钢门的增补250—400元/㎡;2.安不锈钢防盗网的补偿120元/㎡;3.安装铝合金窗的增补130元/㎡;4.安不锈钢楼梯扶手的增补110元/㎡;5.安木楼梯扶手增补90元/㎡;6.临时安置补助费共7元/㎡/月,最高不能超过850元/月,最低不低于450元/月,按12个月计付;7.室内抛光砖楼地面80元/㎡;8.外墙贴瓷砖60元/㎡。

混合(砖混)结构

900

红砖瓦屋面

730

水泥砖瓦屋面

680

泥砖瓦屋面

500

简易结构

200

水泥砖围护墙钢架

铁皮棚


200


钢架铁皮棚


140

晒谷场


80

2.临时棚类

类型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钢架铁皮棚

元/

140


水泥瓦面棚

元/

90


3.水利设施

类型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水井

元/眼

7000


机井

元/眼

10000


水路渠道

周边是砖石砌体三面抹灰,按实际砌体抹灰面80元/平方米;

周边是砖石砌体不抹灰,按实际砌体60元/平方米;周边只抹灰无砖石砌体的,按抹灰面积10元/平方米。

4.其他设施

类型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沼气池

元/m3

450


水柜、水池

元/m3

300


粪池

周边只抹灰未砌砖石的,按抹灰面75元/平方米;周边是砖石砌体并抹灰的,按实际砌体抹灰面140元/平方米。

围墙

片石砌墙250元/立方米,红砖砌墙90元/平方米,水泥砖砌墙

80元/平方米。

鱼塘塘坎

砖石砌体或抹灰的参照粪池补偿,未砌砖石或抹灰的不予补偿。

蔬菜大棚

竹、木结构的4元/㎡,混凝土支架结构的7元/㎡,钢支架结构的8元/㎡。

5.迁坟

类型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土坟无墓志碑

元/座

2000

1.有组合碑的另加1000元/座;2.征地范围内坟墓权属人在公示的迁坟期限内完成迁坟的,按1000元/座给予搬迁奖励;3.无主的坟由征地机构迁埋。

土坟有墓志碑

元/座

3000

片石无墓志碑

元/座

4000

片石有墓志碑

元/座

5000

石砖围桶(含墓碑)

直径3米以下

元/座

8000

直径3米以上

元/座

10000

四、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1.分散型:由被拆迁户依据原有人居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作为安置房安置面积,就近自行选择安置地。政府按每户15000元给予补偿。

2.集中型:由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规划设计进行集中安置。

①安置户型:8×12米=96平方米。

②安置办法:以《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罗城段)项目拟征收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止的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册户数为依据,原则上一户一宗,最多不得超过三宗。人居房屋实有占地面积多于或少于安置户型面积的,按照《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罗政发〔2017〕4号)文件征收土地补偿旱地标准的两倍(即东门镇47943元/亩×2,其他乡镇43000元/亩×2)结算差价。

③安置标准:按被拆迁户现有人居房屋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一宗96平方米的宅基地;150—30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的,安置两宗各96平方米的宅基地;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三宗各96平方米宅基地。

安置房回建原则上以分散型为主。被拆迁户集中、回建安置地落实难度大的采取集中型进行安置。集中安置的规划设计及资金筹措方案报政府审定后实施。

3.房屋拆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被拆迁户因房屋拆迁需要临时过渡的,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户自行安排住处的,按被拆迁房屋主屋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临时过渡期限按6个月(按约定的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

4.房屋搬迁补助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

五、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建设项目依法征收国有农、林、牧、渔场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河滩)等国有土地,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建设用地按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给予补偿,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规定办理。

七、其它设施补偿标准

1.涉及电力、电信等其他专项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主具体确定补偿事宜。

2.各类学校用房、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水柜水井等设施,乡村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由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罗城段)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回建。

3.施工放炮引起村庄房屋受损的,由施工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实地评估后,由造成损害的单位给予补偿。

4.对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公告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者未办理法定建设审批手续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5.若征地涉及列为文物保护的文物,由文物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补偿价格。

八、未列入上述补偿范围的,其补偿标准由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罗城段)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及项目业主、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对象依法依规进行协商解决。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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